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时间:2010年4月6日-9日
地点:上海水上运动场
二、竞赛项目
12000米:
男子单人皮艇
男子单人划艇
女子单人皮艇
1000米:
男子单人皮艇
男子单人划艇
女子单人皮艇
500米:
男子单人皮艇
男子单人划艇
女子单人皮艇
女子单人划艇
200米:
男子单人皮艇
男子单人划艇
女子单人皮艇
女子单人划艇
三、参加单位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云南省、甘肃省、解放军、武汉体育学院和其它特邀单位。
四、参赛办法
(一)运动员报名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国皮划艇协会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特邀单位除外)。
(二)每个单位在每个项目中的报名艇数不限。
女子皮艇项目的运动员首先必须报名参加12000米项目比赛,之后可选报其他项目参赛,兼项数量不限;
女子划艇项目运动员兼项数量不限;
男子皮艇和男子划艇分为长距离组和短距离组,12000米和1000米为长距离组的比赛项目,500米和200米为短距离组的比赛项目。每名男子运动员只能选择报名参加一个组别的比赛(长距离组或短距离组),在同一个组别的项目中可以兼项。
(三)每名运动员的个人积分根据其参加所有比赛项目的成绩计算积分和。男子皮艇短距离、男子皮艇长距离、男子划艇短距离、男子划艇长距离、女子皮艇各组别获得个人积分前35名的运动员和女子划艇获得个人积分前15名的运动员享受国家下拨的竞赛包干经费,其他运动员自费参赛。各单位享受国家包干经费保证名额运动员总数4:1比例的工作人员为大会负担名额(不足4:1的部分不予计算),其余人员自费。所有运动员和工作人员在报到时先期缴纳所有费用,比赛结束后大会根据比赛成绩退还相应人员的竞赛包干经费。
(四)各单位需对各自报名参赛的运动员的健康状况和水中自救能力负责。各队在报到时需向大会提交有运动员本人与主管教练签名的200米游泳自救能力保证书和全体运动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复印件和医疗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五)比赛艇、桨自备。
(六)各单位的比赛服装必须统一,违者取消比赛资格。各单位比赛服装的颜色和标志须在运动员年度注册时报中国皮划艇协会注册、批准。不得使用未经注册和批准的比赛服装参加比赛。
五、竞赛办法
(一)执行中国皮划艇协会颁布的《皮划艇静水竞赛手册》及大会印发《竞赛指南》;
(二)除12000米外,其它项目比赛采用淘汰赛制(增设C组决赛)。报名不足9条艇的项目采用一次性决赛;
比赛最后一天按项目分组进行12公里长距离的比赛。以运动员划完全程的成绩排定名次,并进行积分计算。第一名得分为参赛人数加1分,第二名得分为参赛人数减1分,以下每减一个名次减1分,以此类推,最后一名得1分。如成绩相同则名次并列;
(三)团体总分是根据各单位所有参赛运动员个人积分总和计算并以此排定名次,总分相等可并列;
(四)比赛中的抗议和申诉程序按《皮划艇静水竞赛手册》执行,抗议和申诉费均为500元人民币。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单项录取前3名颁发奖牌,前8名颁发证书;
(二)团体总分前3名颁发奖杯;
(三)评选作风优良、公平竞争的代表队3个,颁发体育道德风尚奖锦旗。
七、报名与报到
各单位于2010年3月6日前(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将报名表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和上海市体育局,并通过电子邮件将报名表发到中国皮划艇协会报名专用信箱chncsp@hotmail.com,以便进行运动员资格审查。逾期的报名不予接受。在赛前举行的领队裁判员联席会议上根据规则进行最后报名确认和抽签。
报名必须采用中国皮划艇协会颁发的表格。
各单位于2010年4月2日到上海水上运动场向大会报到。
八、裁判员和仲裁员
仲裁员和主要裁判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名单另发。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选派。
裁判员于2010年4月3日到大会报到。总裁判长及需要提前报到裁判的具体报到时间见补充通知。。
九、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本竞赛规程的解释权归中国皮划艇协会所有。